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18日讯(全媒体记者李广军)肖女士在某商场购物时配资网炒股股票,将保时捷停在地下车库,驶离时发现被其他车辆刮坏,修车花费了8500元。为此肖女士将地下车库经营者某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赔偿修车费及维修期间的租车费用。记者18日从雨花区法院获悉,该院判决某公司赔偿肖女士8500元,租车费用则不予支持。
事发:保时捷被刮坏,监控未拍到过程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4年9月17日,肖女士到雨花区某商场购物,将其所驾驶的白色保时捷停放在该商场地下车库。当晚肖女士准备驾车离开时,发现该车辆左前叶子板、左前杠灯、左前杠灯饰条被其他车辆刮坏。于是肖女士联系地下车库管理方某公司要求查看监控,但某公司表示,虽然地下车库有监控,但因肖女士停车的位置处于监控盲区,监控未拍到保时捷被刮坏的过程。
后为维修保时捷,肖女士支付修车费8500元,并在车辆维修期间租赁一辆奥迪,10天共支付租金5000元。
法院:管理方赔偿修车费,租车费不支持
法院认为,某公司作为商场地下车库的经营者、管理者,对停放的车辆收取停车管理费,对相应财产应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。肖女士的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期间受损,某公司虽然在地下车库安装了摄像头,但监控未拍到车辆被刮坏的过程,导致肖女士未能确认车辆受损的直接责任人,可见某公司并未多角度、全方位地安装摄像头以确保监控范围和效果,未完全、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存在过错,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。肖女士在商场购物,将其所驾驶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车位内,并非停放在过道等非车位区域,且支付了相应时长的停车费,自身并无过错,考虑到案涉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系第三人的侵权行为,故某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,依法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肖女士要求某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8500元,提供了支付记录、电子发票等证明,法院予以支持。肖女士同时主张某公司赔偿维修期间的租车费用5000元,考虑到此系非必要支出的费用,车辆受损并不必然导致其需要租用奥迪车10天,故法院不予支持。
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赔偿肖女士8500元。
提醒:车主若遭遇损失应提交完整证据链
泰和泰(长沙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副主任李志员律师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,负有安全保障义务。若因监控盲区、设备故障等管理疏漏,导致车主无法追溯直接侵权人,经营者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李律师提醒,停车场经营者要定期排查监控盲区、维护设备正常运行,完善巡查制度,否则将为管理漏洞“买单”。
同时,车主若遭遇损失,维权时应提交完整证据链配资网炒股股票,主张赔偿需围绕“直接、必要、合理”的损失,非刚需支出难以获得法院支持——本案中,车辆受损不必然导致需租赁豪车,且肖女士未证明租赁行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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